2006年11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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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撞伤后家中休养站立时关节又骨折
车祸生“连锁反应”赔偿责任肇事方担
李来生

  案情回放
  沈女士驾驶的小客车与杨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。交管部门认定,杨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。后沈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右膑骨脱位,需家中休养。不久,沈女士在家中站立时造成左踝关节骨折。
  日前,沈女士起诉至法院,要求杨先生赔偿6万余元。杨先生同意支付沈女士右膑骨脱位的损失,但认为沈女士左踝关节骨折是其自己造成,不应赔偿。
  最终,海淀法院判决,杨先生对右膑骨脱位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对左踝关节骨折的费用承担40%的赔偿责任。

  法官说法
  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,有因果关系就应赔偿,没有就不需赔偿。
  沈女士右膑骨脱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,与交通事故存在必然因果关系,而其左踝关节骨折虽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,但与交通事故有一定关系。因为右膑骨脱位后,人在生活中站立负重必然集中于左腿,易造成左腿损伤。
  一般情况下,人一条腿可以支撑身体的全部重量,但骨质差的人,有可能骨折,因此,沈女士左踝关节骨折也与其自身体质有关,不能由杨先生承担全部责任。所以,沈女士对左踝关节骨折应承担主要责任,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。